(2017)冀063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席宇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195号被执行人席宇飞,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执行席宇飞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0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仍在监狱服刑,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32刑初121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