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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席宇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195号被执行人席宇飞,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执行席宇飞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0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仍在监狱服刑,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32刑初121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