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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峻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峻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峻锋,男,1986年7月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峻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峻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赵峻锋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私房菜吃饭时饮酒。至当日20时许,被告人赵峻锋驾驶一辆粤E×××××号牌黑色轿车从南海区西岸出发,经西岸大桥左转入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往河江方向行驶,在行至高明大道御柏酒店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峻锋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峻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峻锋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峻锋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查询资料,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被告人赵峻锋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峻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峻锋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峻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峻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予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峻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