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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申亮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840号本院于2017年5月4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申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10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60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申亮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605元、诉讼保全费4,42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申亮负担。审 判 长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尹万忠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