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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惠琴、大新县东盟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惠琴,大新县东盟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安惠琴,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许建功,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新县东盟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下雷镇仁惠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惠琴与大新县东盟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新县东盟锰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惠琴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卫全审 判 员  梁攀峰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元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