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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清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艾德元等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德元,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清申4号申请人:艾德元,男,1950年5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隆福寺街**号。法定代表人:艾德元。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艾德元向本院提交对被申请人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依法进行清算的申请书,称:申请人艾德元与案外人王永刚原是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的股东。1995年,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2月7日案外人王永刚与艾德元的前妻朱世锐签订《终止协议》,处分并分配了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的财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述《终止协议》无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5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判决内容。艾德元认为基于上述情况,应对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进行清算,但此要求遭到案外人王永刚的拒绝。故向本院提出对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隆福寺街**号,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艾德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被申请人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法人企业,故申请人艾德元依照公司法有关强制清算的条件与程序要求对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依法进行清算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艾德元提出的对北京东城华威百货店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卫明代理审判员  庄馥源代理审判员  王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松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