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石国正与农国亮、韦爱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正,农国亮,韦爱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376号原告:石国正,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农国亮,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韦爱琴,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冠群,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石国正与被告农国亮、韦爱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石国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国正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国正撤诉。案件受理费4763元,减半收取2381.50元,由原告石国正负担,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陈丽杰人民陪审员 韦琳军人民陪审员 韦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