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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贺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姣,段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玉姣,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韩集镇袁庄村委袁庄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309102777。被执行人段贺梅,女,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周湾村委段张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06283025。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729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段贺梅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袁玉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段贺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新蔡支行1715027302107923367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贺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新蔡支行17150273021079233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