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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申请执行人鑫禾种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方山县鑫禾种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8执7号申请执行人郭XX,女,汉族。被执行人:方山县鑫禾种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经理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方山县鑫禾种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给付。经本院查询、调查,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郭XX同意终极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