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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兰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兰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兰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环路。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经济开发区赤马港园区十号路。法定代表人:周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兰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1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陈满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