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9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稣弟与孙海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稣弟,孙海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153号原告:张稣弟,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海慧,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稣弟诉被告孙海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稣弟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稣弟负担775元,退还原告张稣弟775元。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