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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莺歌与安徽华夏商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莺歌,安徽华夏商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13号原告:张莺歌,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延波,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华夏商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378号。法定代表人:杨本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莺歌与被告古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莺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莺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莺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张莺歌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