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莺歌与安徽华夏商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莺歌,安徽华夏商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13号原告:张莺歌,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延波,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华夏商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378号。法定代表人:杨本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莺歌与被告古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莺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莺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莺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张莺歌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