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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李勋、赖黑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李勋,赖黑,赖景,许送,许木水,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新坡仔村民委员会,郑伟民,赖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李勋,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赖黑,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景,男,汉族。许李勋、赖黑、赖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送,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木水,男,汉族。许送、许木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初,男,汉族。许送、许木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珠,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新坡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赖景新,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天,男,汉族。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生,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许李勋、赖黑、赖景、许送、许木水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新坡仔村民委员会、郑伟民、赖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所有的送检材料应当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后方可作为鉴定的依据移送给鉴定机构。本案中,郑伟民、赖天申请一审法院就许送、许木水、许李勋、赖黑、赖景组织破坏工地设施、阻止工地施工造成经济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却没有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送检材料进行质证,明显违反鉴定规则及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李勋、赖黑、赖景与上诉人许送、许木水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71.08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许 彦审 判 员  陈琪奕代理审判员  莫 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富华黎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