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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蒋力中、黎爱云、戴勇兵、李跃华、邓小冬、蒋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蒋力中,黎爱云,戴勇兵,李跃华,邓小冬,蒋三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252号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刘运年,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文,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系该社员工。被告:蒋力中,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被告:黎爱云,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戴勇兵,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被告:李跃华,女,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被告:邓小冬,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蒋三娥,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蒋力中、黎爱云、戴勇兵、李跃华、邓小冬、蒋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6元,减半收取4753元,由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担。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阙芮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