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新潮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荆新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777号原告: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阴飞朋,经理。被告:荆新潮,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临猗县XX镇XX村七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新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风陵渡生资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