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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健与邴长军、王晶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监5号异议人王健、申请执行人邴长军、被执行人王晶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吉0402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发现,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裁定;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