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82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江庆、刘小文、王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江庆,刘小文,王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821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江庆,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小文(肖江庆之夫),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明香(肖江庆之母),女,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江庆、刘小文、王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