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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孙某等诉被告覃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向某某,艾某某,潘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200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在校学生。系被害人孙某某、艾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孙某某、艾某某之女。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193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孙某某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艾某某,男,193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退休教师,系被害人艾某某的父亲。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系被害人艾某某的母亲。被执行人覃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孙某、孙某、向某某、艾某某、潘某某经济损失35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