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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7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义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义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739-3号申请人: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业主:潘林生。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义朋。申请人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义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皖0181民初7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已注销,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诉讼主体不适格,并于2017年5月12日裁定驳回原告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曙东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智代理审判员 蒋 琰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