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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陶彦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陶彦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龙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彦霏,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上诉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彦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友审判员  侯著韬审判员  吴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梦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