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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665号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1008U。法定代表人:彭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怡,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