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65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3652李燕萍与刘荣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萍,刘荣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65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燕萍,女,汉族,1991年5月13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荣真,男,汉族,1971年3月5日生,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李燕萍与被执行人刘荣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11114.38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荣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刘荣真在昆山无房产、公积金等登记,未查询到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荣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金港路XXX弄X号XXX室、金港路XXX弄X号XXXX室、金港路XXX弄X号XXXX室、金港路XXX弄X号XXXX室、金港路XXX弄X号XXXX室,以上房产均经本院依法拍卖成交,扣除抵押债权及执行费61392.80元后,申请人共计分得3032167.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建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谈话笔录、本院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