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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夏培泽与邓强、袁凤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培泽,邓强,袁凤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891号申请人:夏培泽,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勇,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强,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袁凤梅,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培泽诉被告邓强、袁凤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培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邓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都大街×号房屋(业务件号:权×1),并已以申请人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淳化街×号房屋(业务件号:权×2)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培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都大街×号房屋(业务件号:权×1)。查封期限三年。对申请人夏培泽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淳化街×号房屋(业务件号:权×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学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