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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钮玲娟与吴金龙、陈倩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玲娟,吴金龙,陈倩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29号之一原告:钮玲娟,女,194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定代理人:殷某(系钮玲娟之子),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江苏国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龙,男,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陈倩炜,女,199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君,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路228号。负责人:胡仲清。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月,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钮玲娟诉被告吴金龙、陈倩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钮玲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钮玲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玲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钮玲娟负担。审 判 长  孙智渊人民陪审员  虞 涛人民陪审员  沈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