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17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被告江某,女,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增光审 判 员 傅伟胜人民陪审员 杨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伟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