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与毛凤群、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毛凤群,刘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6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冯飞,该支行行长。被告:毛凤群,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彬,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与毛凤群、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计159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审判助理李杭泽书记员孟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