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8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黄双河与深圳市泽德丰贸易有限公司、蔡泽畅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双河,深圳市泽德丰贸易有限公司,蔡泽畅,王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284-1号申请执行人黄双河,男。被执行人深圳市泽德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泽畅。被执行人蔡泽畅,男。被执行人王武智,男。申请执行人黄双河与被执行人蔡泽畅、深圳市泽德丰贸易有限公司、王武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