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7934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炳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李炳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934号原告: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文峰路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兰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兰,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昆山港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