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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忠波、黄雪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忠波,黄雪君,苏州润百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任德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浦兴国,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浚,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苏忠波,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黄雪君,女,1973年10月5日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苏州润百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长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苏忠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忠波、黄雪君、江苏新凯奇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润百信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苏忠波、黄雪君共同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银苏字第161423号《个人经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2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33991.77元,罚息333.83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苏忠波、黄雪君共同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0000元。江苏新凯奇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润百信服饰有限公司对苏忠波、黄雪君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忠波、黄雪君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0元,由苏忠波、黄雪君负担,江苏新凯奇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润百信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苏忠波、黄雪君、苏州润百信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除本金120万元以外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