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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尹平、朱鸟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尹平,朱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78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申请人:尹平。被申请人:朱鸟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尹平、朱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平、朱鸟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平、朱鸟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