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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梅树奇与李德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树奇,李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梅树奇,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单正旭,男,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李德凯,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申请执行人梅树奇与被执行人李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长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