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古伟智与林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伟智,林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092号原告:古伟智,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居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林景贵,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伟智诉被告林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伟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原告古伟智已预交),由原告古伟智负担。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