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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卢启俊挪用资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启俊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47号罪犯卢启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启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还祥泰公司人民币561397.52元。宣判后,被告人卢启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卢启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启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41分,共兑现表扬二次。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账单,罪犯卢启俊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共消费7076元,月均消费505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账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启俊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但其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只执行了一年五个月,未达到到法律法规规定二年的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启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