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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金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金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58号原告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大道63号。法定代表人:苏志团。委托代理人:叶碧健,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陈金隆,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原告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惠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34元,由原告惠州市太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小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樱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