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商行与张志斌、张志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异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法定代表人:林文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洪,职员。被执行人:张志斌,男,生于1969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案外人:张志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执行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峨眉山农商银行)申请恢复执行袁志坚、李娟、张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峨眉山农商银行对本院在执行案件中认定抵押物附设有租赁权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峨眉山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峨眉山农商银行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忠审判员 徐健审判员 吴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