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塘沽仁和医院、卓兰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塘沽仁和医院,卓兰珠,卓美连,天津自贸试验区仁和百佳医院,林亚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80号之一原告: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秋,天津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洁璇,天津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塘沽仁和医院,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卓美连。被告:卓兰珠。被告:卓美连。被告:天津自贸试验区仁和百佳医院,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商检局旁(新港路532号)。法定代表人:林亚通。被告:林亚通。原告天津市奥淇医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塘沽仁和医院、卓兰珠、卓美连、天津自贸试验区仁和百佳医院、林亚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长华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