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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官长正、翟曰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长正,翟曰才,王晓芹,王宝辉,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19号申请人:官长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翟曰才,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晓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宝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岳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官长正与被执行人翟曰才、王晓芹、王宝辉、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翟曰才、王晓芹、王宝辉、岳胜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曰才的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