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官长正、翟曰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长正,翟曰才,王晓芹,王宝辉,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19号申请人:官长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翟曰才,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晓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宝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岳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官长正与被执行人翟曰才、王晓芹、王宝辉、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翟曰才、王晓芹、王宝辉、岳胜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曰才的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