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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存凤,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8号申请人陈存凤,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甲8号。法定代表人:陈泽滨,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存凤与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存凤租金五千四百七十二元六角六分、场地费三千八百二十三元二角三分、管理费四千一百九十五元零七分。权利人陈存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存凤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存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万鑫轻纺市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