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英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425号原告:张英华,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张英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2.00元,减半收取即6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冰审 判 员  朱亚通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凡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