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雷与唐火任、李铁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唐火任,李铁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216号原告:杨雷,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委托代理人:戴碧珍,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火任,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苗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李铁山,男,1957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杨雷诉唐火任、李铁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杨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雷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杨雷25元。审 判 长 覃思斯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