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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雷与唐火任、李铁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唐火任,李铁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216号原告:杨雷,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委托代理人:戴碧珍,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火任,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苗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李铁山,男,1957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杨雷诉唐火任、李铁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杨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雷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杨雷25元。审 判 长  覃思斯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