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德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752号罪犯张德敏,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云安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敏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德敏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张德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6月、12��获得表扬;2016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