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勾西国、秦泗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西国,秦泗彬,刘卫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56号申请人执行人勾西国,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秦泗彬,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卫敏,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勾西国与被执行人秦泗彬、刘卫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泗彬、刘卫敏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黄莹莹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