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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马某,男张某申请执行马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马某偿付原告镇巴县某某货运部货款3843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被执行人马某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定于2016年12月31日交3843元的义务,权利人张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马某于2017年5月24日即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已全部领取了标的款3843元(有领条载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某已全部履行了本次给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2月31日给付3843元的义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