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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罗林,男,汉族,1986年4月6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天翼大厦一楼。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罗林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罗林案款30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03执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红斌审 判 员  夏秀中助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