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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1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红生与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孝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生,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孝华,陈菊芳,谢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6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红生,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巫国华,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三楼。法定代表人牛孝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牛孝华,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陈菊芳,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被执行人牛孝华之妻。被执行人谢占宝,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执行的周红生与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孝华、陈菊芳、谢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资金链断裂,涉案较多,暂无现金给付能力。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周红生向本院申请案件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16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