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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敬荣与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敬荣,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750号原告:孙敬荣,女,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沂市唐店镇街口。法定代表人:曹杰,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前,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敬荣与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孙敬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敬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18元,由原告孙敬荣负担。审判员  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