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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方小倩与陈兆用、陈兆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倩,陈兆用,陈兆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309号原告方小倩,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弋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兆用,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陈兆金,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西侧第A幢A单元二层A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6208611X。负责人李占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倩与被告陈兆用、陈兆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小倩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小倩与被告天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就事故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小倩负担。审判员  修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