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建民、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民,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民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4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