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道康与黄守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康,黄守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5588号原告:李道康,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勇浩、黄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守兴,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李道康为与被告黄守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作力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