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道康与黄守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康,黄守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5588号原告:李道康,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勇浩、黄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守兴,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李道康为与被告黄守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作力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