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田会杰与康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会杰,康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102号原告:田会杰,男,汉族,1991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康洪,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原告田会杰与被告康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会杰承担。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