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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欧阳敏华、丁帮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敏华,丁帮法,吴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敏华,女,1958年4月15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丁帮法,男,1945年9月20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吴邵平,男,1968年6月18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欧阳敏华申请丁帮法、吴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帮法、吴邵平应支付申请人欧阳敏华案款617880.0元,承担执行费8578.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丁帮发、吴邵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凡 来源:百度“”